近日,由高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贾某某等8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高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
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,犯罪嫌疑人安某某(在逃)先后组织被告人贾某某等人,在辽宁省营口市租赁的处所内,利用各自手机、银行卡、手机银行等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结算资金。网络赌博平台向安某某支付报酬后,由安某某以各被告人结算金额支付相应的报酬。被告人贾某某等人按照安某某的指使和要求,提供自己的银行卡、手机、手机网银等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接收、转移赌博资金提供结算帮助,各自分别结算100多万至500多万元不等的赌博资金。贾某某等人从中获取500元至2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。案发后,贾某某等人均主动退缴了全部非法获利。
庭审中,公诉人围绕起诉书质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举证和充分质证、对案件事实和罪名进行了充分的阐释,就犯罪构成、犯罪情节、社会危害和量刑建议等发表了公诉意见,取得了良好的出庭指控效果。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当庭认罪悔罪。经审理后,高台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等人7个月到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。
检察官提醒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近期,一些“90后”甚至是“00后”、在校大学生为了谋取利益“赚快钱”,将自己的银行卡、手机卡等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帮助,已逐渐成为帮信罪的“主力军”,大家要主动学习法律,增强法治意识,明辨是非,避免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。天上不会掉馅饼,请妥善保管“两卡”!